來源:云南省發展改革委 時間:2021-05-31 17:10:45 作者:
據《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支持區塊鏈產業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辦發〔2021〕16號),近日,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了《云南省支持區塊鏈產業發展若干措施實施細則(試行)》,明確每年擇優遴選3個應用活躍、帶動突出的區塊鏈平臺,按照項目研發、購買或租用設備及測試認證費用的30%給予項目建設主體一次性事后補助,單個項目最高補助不超過1000萬元。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云南省支持區塊鏈產業發展若干措施實施細則(試行)
一、總則
(一)根據《云南省支持區塊鏈產業發展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為便于政策實施,明確若干措施中有關條款的具體內容及操作規范,結合云南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二)符合若干措施和本細則扶持條件的區塊鏈企業或機構,可享受若干措施和本細則規定的獎勵和扶持。
二、支持區塊鏈新型基礎設施建設
(三)每年擇優遴選3個應用活躍、帶動突出的區塊鏈平臺,經審核,按照項目研發、購買或租用設備及測試認證費用的30%給予項目建設主體一次性事后補助,單個項目最高補助不超過1000萬元。同一項目本條措施僅獎勵一次。
(四)申請“區塊鏈平臺”項目補助的建設主體,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有詳細的項目驗收有關材料,包括項目建設目標、建設內容、建設情況說明、項目建成后達到的效果、項目驗收意見、項目財務審計報告等內容;
2.具有10人以上高水平技術人才或運營團隊,具備區塊鏈產業的關鍵核心技術能力;
3.區塊鏈平臺項目包括各類安全可控可擴展的區塊鏈底層基礎服務平臺以及區塊鏈算力平臺、面向區塊鏈應用和業務的開發測試平臺等。區塊鏈底層基礎服務平臺指面向政府部門和企業,提供一站式配置、開發、上線、運維、安全防護等服務的底層基礎平臺,實現應用快速部署,有效解決重復建設,提高企業開發效率和降低開發成本;區塊鏈算力平臺指為區塊鏈提供硬件、算力等基礎設施支撐的平臺;面向區塊鏈應用和業務的開發測試平臺指對面向特定行業應用或者業務的區塊鏈軟件產品提供技術開發能力,并可進行正確性、完整性、安全性,以及性能、質量等測試的工具性平臺。區塊鏈底層基礎服務平臺以及區塊鏈算力平臺等項目須承載30個以上的應用運行,面向區塊鏈應用和業務的開發測試平臺項目須至少對外出具30份以上測試報告;
4.符合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于《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令第3號)的有關要求。
(五)“區塊鏈平臺”項目補助申報和兌現獎補資金程序見附則三十二條。
(六)符合條件的項目建設主體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法定(授權)代表人或機構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法定代表人或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2.營業執照(申請主體為事業單位的提供事業法人證書);
3.依據《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令第3號)完成項目備案的證明材料;
4.項目有關的人才團隊、核心技術等有關材料;
5.項目驗收有關材料(包括項目建設目標、建設內容、建設情況說明、項目建成后達到的效果、項目驗收意見、項目財務審計報告等內容);
6.已獲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國家級資質認定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包括功能測試、性能測試、驗收情況、區塊鏈安全技術檢測和安全評估等內容);
7.提供項目研發、購買或租用設備及測試認證費用的專項審計報告;
8.申請主體信用承諾;
9.其他相關材料。
三、加強區塊鏈政務應用引領
(七)將區塊鏈技術與“數字政府”建設緊密結合,支持省直有關部門采用區塊鏈解決方案。積極推動區塊鏈技術在數據共享、社會信用、電子證照、版權保護、司法存證、財政票據、電子發票等領域的應用。組建云南省區塊鏈產業發展專家委員會,遵循公平、高效、透明的原則,10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建設方案技術性審查。按照“資金跟著項目走”的原則,對區塊鏈政務應用項目,優先納入年度建設計劃。
省發展改革委組建云南省區塊鏈產業發展專家委員會10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建設方案技術審查。有區塊鏈政務應用項目需求的省直部門,由申請單位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請審批報件等項目有關立項審批材料上報到省發展改革委,經審核受理后,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對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后按規定進行項目批復,申請單位收到項目批復后組織項目實施。
四、培育區塊鏈產業應用市場
(八)對使用區塊鏈技術的產品,年平均銷售單價或年銷量提升不低于20%,且新增銷售收入高于購買區塊鏈信息服務成本2倍的,經審核,按照企業購買區塊鏈信息服務成本的40%進行補助。
(九)申請“購買區塊鏈信息服務”補助的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僅適用于使用區塊鏈技術的產品;
2.簽訂區塊鏈項目信息服務合作合同書或合作協議書;
3.產品使用區塊鏈技術滿一年;
4.產品使用區塊鏈技術后年平均銷售單價或年銷量較上年提升不低于20%;
5.產品使用區塊鏈技術后年新增銷售收入高于同期購買區塊鏈信息服務成本的2倍;
6.符合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于《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令第3號)的有關要求。
(十)“購買區塊鏈信息服務”補助申報和兌現獎補資金程序見附則三十二條。
(十一)符合條件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法定(授權)代表人或機構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法定代表人或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2.營業執照;
3.依據《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令第3號)完成項目備案的證明材料;
4.區塊鏈項目信息服務合作合同書或合作協議書(需附發票、銀行付款憑證等佐證材料);
5.提供關于使用區塊鏈技術的產品的專項審計報告(審計內容包含但不限于產品近兩個自然年度每年的平均銷售單價、年銷量、新增銷售收入以及購買區塊鏈信息服務成本);
6.提供使用區塊鏈技術的產品近兩個自然年度每年的平均銷售單價、年銷量、新增銷售收入以及購買區塊鏈信息服務成本的證明材料;
7.項目對行業具有引領示范效應的證明材料(如獲獎證書等);
8.區塊鏈項目信息服務使用情況總結、驗收報告;
9.申請主體信用承諾;
10.其他相關材料。
五、打造區塊鏈應用示范標桿
(十二)企業或機構依據《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令第3號),每增加1個區塊鏈備案項目獎勵10萬元。同一項目本條措施僅獎勵一次。
(十三)申請“區塊鏈備案項目”獎勵的企業或機構,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依據《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令第3號)完成項目備案;
2.有詳細的應用服務方案,包括服務目標、內容、技術優勢、人才團隊、運營機制、產業化發展、投入預算及資金籌措等內容。
(十四)“區塊鏈備案項目”獎勵申報和兌現獎補資金程序見附則三十二條。
(十五)符合條件的企業或機構應當向所在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法定(授權)代表人或機構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法定代表人或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2.營業執照(申請主體為事業單位的提供事業法人證書);
3.依據《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令第3號)完成項目備案的證明材料;
4.詳細的應用服務方案(包括服務目標、內容、技術優勢、人才團隊、運營機制、產業化發展、投入預算及資金籌措等內容);
5.區塊鏈項目使用情況總結、驗收報告;
6.申請主體信用承諾;
7.其他相關材料。
(十六)每年評選5個左右示范性好、帶動性強、全國領先的區塊鏈應用項目,經審核,按照項目研發、購買或租用設備及測試認證費用的40%給予提供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企業補助。同一項目本條措施僅獎勵一次。
(十七)申請“提供區塊鏈信息服務”補助的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依據《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令第3號)完成項目備案;
2.簽訂區塊鏈項目信息服務合作合同書或合作協議書;
3.有詳細的應用服務方案,包括服務目標、內容、技術優勢、人才團隊、運營機制、產業化發展、投入資金等內容;
4.同類型項目每年只評選一個。
(十八)“提供區塊鏈信息服務”補助申報和兌現獎補資金程序見附則三十二條。
(十九)符合條件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營業執照;
3.項目信息服務合作合同書或合作協議書;
4.依據《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令第3號)完成項目備案的證明材料;
5.項目驗收有關材料(包括項目建設目標、建設內容、建設情況說明、項目建成后達到的效果、項目驗收意見、項目財務審計報告等內容);
6.詳細的應用服務方案(包括服務目標、內容、技術優勢、人才團隊、運營機制、產業化發展、投入資金等內容);
7.項目滿足示范性好、帶動性強、全國領先、對本地產業發展有較大促進作用的證明材料(如獲獎證書等);
8.已獲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國家級資質認定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包括功能測試、性能測試、驗收情況、區塊鏈安全技術檢測和安全評估等內容);
9.提供項目研發、購買或租用設備及測試認證費用的專項審計報告;
10.申請主體信用承諾;
11.其他相關材料。
六、支持云南省區塊鏈中心建設運營
(二十)推動區塊鏈產業聚集發展,將云南省區塊鏈中心打造成為全國知名的區塊鏈產業聚集區。省財政安排5000萬元,專項用于云南省區塊鏈中心建設和聘請專業化團隊運營。鼓勵引導國內外區塊鏈企業入駐云南省區塊鏈中心,經審核后提供300平方米以內的辦公場地,免租金拎包入駐。對于場地需求超過300平方米的,可根據企業經營業績對超出面積予以租金優惠。為入駐企業提供政策解讀、項目對接、資質申請、工商稅務法律咨詢等“一條龍”專業配套服務。
有入駐云南省區塊鏈中心意向的企業向昆明市五華科技產業園管理委員會經濟服務發展中心領取入駐申請表,入駐申請提交后10個工作日內給予審核答復,審核通過后即辦理相關入駐手續。云南省區塊鏈中心依托五華科技產業園“一站式政務服務平臺”,為入駐企業提供政策解讀、項目對接、資質申請、工商稅務法律咨詢等“一條龍”專業配套現場服務。
七、推動區塊鏈信息服務主體做大做強
(二十一)加大招商引資力度,企業年度區塊鏈營業收入(不含政府獎補)首次突破500萬元、2000萬元、5000萬元的,經審核,分別給予6%、8%、10%的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二十二)申請“區塊鏈營業收入”獎勵的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有詳細的區塊鏈服務方案,包括服務目標、內容、技術優勢、人才團隊、運營機制、產業化發展等內容;
2.符合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于《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令第3號)的有關要求。
(二十三)“區塊鏈營業收入”獎勵申報和兌現獎補資金程序見附則三十二條。
(二十四)符合條件的企業應當向所在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法定(授權)代表人或機構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法定代表人或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2.營業執照;
3.提供企業上年度的區塊鏈營業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4.詳細的區塊鏈服務方案(包括服務目標、內容、技術優勢、人才團隊、運營機制、產業化發展等內容);
5.涉及需要履行備案手續的,提供依據《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令第3號)完成項目備案的證明材料;
6.申請主體信用承諾;
7.其他相關材料。
八、支持區塊鏈企業上市
(二十五)對于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以及經證監會批準在境外上市的區塊鏈企業,按照云南省資本市場發展專項資金有關規定,省財政給予相應獎勵。符合獎勵條件的區塊鏈上市企業,通過“陽光云財一網通”平臺進行申報,具體程序為:
1.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陽光云財一網通”平臺進行線上申報。省國資委和各州(市)金融辦登錄“陽光云財一網通”平臺,按照“申報主體網上申報,各行業主管部門網上審核”的原則,逐級審核報送;
2.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委托第三方機構成立專家評審組對申報材料進行論證和評審。省國資委和各州(市)金融辦將審核通過的企業線上申報材料紙質版(一式九份)及審核意見,送達或郵寄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紙質材料需與線上申報材料保持一致);
3.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將擬獎勵企業名單征求省級相關部門意見建議;
4.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省財政廳,將擬獎勵企業名單在“陽光云財一網通”平臺、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及省財政廳門戶網站公示7日。公示無異議的作為最終確定獎勵的企業;
5.省財政廳按照最終確定的獎勵企業名單,根據云南省資本市場發展專項資金有關規定確定獎勵金額,結合預算管理要求,按照財政預算、國庫管理相關規定下達專項資金。
九、加大基金支持力度
(二十六)在省重點產業投資基金下,省金控集團按照省政府批復的重點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程序,積極吸引社會資本參與設立區塊鏈產業發展基金,支持區塊鏈產業發展。發起設立基金后,具體支持程序為:
基金通過企業自薦、行業主管部門推薦、基金管理公司篩選等方式選擇擬投企業。擬申請基金支持企業向基金管理人提供企業基本情況、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財務報表、商業計劃書等基本材料,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運作方式開展有關前期工作后,按內部程序進行決策;基金對通過決策的項目實施投資,具體支持方式和支持金額,由基金管理人與申請支持企業在前期工作階段根據企業和項目的具體情況協商;基金管理人及聯系方式由省金控集團于基金設立后在其官網公布。
十、加強區塊鏈人才培養和引進
(二十七)鼓勵企業組織員工開展區塊鏈方面的職業技能培訓,培訓取證后按照職業技能培訓規定給予補貼。培訓補貼按照“誰墊付、誰申領”的原則支付給企業(單位)或個人,符合申請培訓補貼的企業和單位向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申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材料審核后,對個人申請的培訓補貼,按規定支付到申請者本人確定的銀行賬戶或個人信用賬戶,對企業和培訓機構代為申請或直補企業、培訓機構的培訓補貼資金,按規定支付到企業和培訓機構的銀行賬戶。培訓補貼標準和申報程序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八)省教育廳支持高校開設區塊鏈有關課程。積極引進區塊鏈高層次人才,符合條件的,經申報評審后享受云南省高層次人才引進有關政策支持。符合條件的區塊鏈高層次人才,經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可辦理《云南省高層次人才綠色通道服務證》,享有27項綠色通道服務。對符合條件且愿意就讀的區塊鏈人才隨遷子女,省教育廳協調相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就近就便原則,安排就讀公辦義務教育學校。
十一、打造區塊鏈交流平臺
(二十九)依托云南省區塊鏈中心,建立政府、企業、科研機構、高校等常態化溝通機制,定期組織座談會,聆聽企業訴求、解決企業困難。鼓勵區塊鏈產業聯盟等舉辦投融資路演、成果推介、資源對接、文化沙龍等會議,開展區塊鏈場景體驗、虛擬互動、創客講堂、知識展覽、技能培訓等活動,加強區塊鏈信息交流和共享。
云南省區塊鏈中心通過不同方式組織開展各類活動和會議,為企業打造區塊鏈交流平臺:
1.圍繞省、市、區確定的重點應用領域,每年策劃承辦高品質的各類專題培訓、行業論壇、沙龍、對外交流等活動,著力推動應用項目落地云南。加強區塊鏈知識普及宣傳和人才培訓,每年通過線上線下途徑協助相關部門為云南區塊鏈產業發展培訓人才;
2.聚焦“數字云南”發展重點領域和各州市產業發展情況,按照“月月有活動”的工作步驟,面向州(市)、廳局(單位)開展“走進州市、走進廳局”系列活動,根據州(市)、廳局(單位)提出的業務需求,進行現場項目推介,重點介紹解決方案和思路、應用成效、成功案例等。相關培訓、沙龍、活動將通過“云南省區塊鏈中心”微信公眾號進行預告,有意向企業可以報名預約;
3.建設“云南省區塊鏈中心企業服務平臺”,服務于區塊鏈中心、入駐企業、各級政企單位,引導和推動區塊鏈開發者、平臺運營者以及其他生態參與方加強行業交流,推動區塊鏈場景應用。
十二、附則
(三十)若干措施支持的企業或機構須按照《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令第3號)要求,符合國家區塊鏈行業標準,從事區塊鏈技術研發、提供和使用區塊鏈技術服務。直接或間接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經營或入股代幣融資交易平臺的企業或機構不屬于若干措施支持范圍。
(三十一)若干措施與省級其他優惠政策內容重復或類同的,同一企業、同一項目按就高原則不重復享受。省級以下政策規定有同類獎勵的,企業可同時享受。同一企業或機構不能通過重新設立重復申請獎勵,也不能通過分拆注冊多家企業或機構,分別申請獎勵。獲得獎勵的涉稅支出由申請主體承擔。
(三十二)本細則的“二、支持區塊鏈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四、培育區塊鏈產業應用市場”、“五、打造區塊鏈應用示范標桿”、“七、推動區塊鏈信息服務主體做大做強”4條獎補措施,2021—2023年,每年度的獎補資金在下一年度申報,每年申報一次。企業或機構向所在地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各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和初步審核,審核未通過或需要補充申請材料的,于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主體。各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將行政區域內審核通過后的材料上報州(市)發展改革部門,州(市)發展改革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復審,并在每年6月1日前將上年度符合條件的獎補名單和有關證明材料上報至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組織或委托專家評審后,根據有關規定公示獎勵信息。公示通過后,省發展改革委下達計劃,省財政廳依據省發展改革委報送的資金安排方案將資金下達至有關州(市)財政部門,由州(市)財政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規定兌付獎補資金。審計部門負責對獎補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支持市場主體的獎補資金在“陽光云財一網通”平臺(http://czt.yn.gov.cn/ygyc)上進行公開辦理。具體程序是:
1.企業向所在地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經初審后,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將申請材料上報州(市)發展改革部門,州(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后將符合條件的獎補名單和有關證明材料匯總上報省發展改革委;并進行網上申報,網上申報材料必須和紙質材料保持一致;
2.由省發展改革委自行組織或委托專家進行評審,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予以扶持;
3.被選中企業評選結果通過“陽光云財一網通”平臺和省發展改革委網站進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
4.資金下達后在“陽光云財一網通”平臺上進行結果公開。
(三十三)本細則所涉及的項目研發、購買或租用設備及測試認證費用,年度區塊鏈營業收入等有關數據以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為準。本細則涉及的數據以萬位計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長率精確至小數點后一位(舍尾法)。本細則所涉及獎勵幣種為人民幣,最終獎勵金額計算精確到元(舍去元位后的尾數)。本細則所指“近兩個自然年度”是指申請獎勵當年之前的兩個自然年度。若干措施及本細則中的“以上”、“不低于”、“不超過”、“最高”均包含本數。
(三十四)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審計部門按職責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十五)嚴禁各類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領獎補資金。因獎補資金引起的稅收,由獲獎補的單位按國家規定自行全額承擔。對違反規定截留、擠占、挪用、濫用獎補資金的單位,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追究責任。
(三十六)申請獎補資金的單位如弄虛作假騙取獎補資金或者違規享受優惠政策,或者違背有關承諾的,一經發現,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追回已發放的獎補資金,同時對申報單位失信行為予以公示并通報有關部門,并在三年內不予受理該單位獎補資金的申請。申報單位或個人涉嫌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通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十七)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姚治